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工作组织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可参加讨论。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处分处理程序由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执行与备案3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整体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管理。
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可责成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违纪行为的取证与查实工作;涉及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工作,由保卫保密处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要对取证与查实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
第八条 由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校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以上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在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的,学校不得因此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须在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向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回证时,应邀请有关人员2名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通知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一般以一年为限),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处分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代培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北航学字[2005]34号)不再适用。